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彰補字第56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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