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38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383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簽訂「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聲明事項第5
點約定「本契約內容有關事項涉訟時,立約人同意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兩造間就本件訴訟既有
合意管轄之約定(原告指稱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即有誤會),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另被告住
所地係在基隆市,基於被告應訴之便利,亦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始為妥適。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楊慶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