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61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6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