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小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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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5年度虎小字第17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