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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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08號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廖蕙芳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士達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重訴字第108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貳拾伍萬捌仟柒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玖仟叁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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