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21號上訴人甲○○
一、上列當事人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621號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應補正之事項:
1.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表明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上訴理由暨其事實、證據。
2.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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