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49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返還土地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8,754元(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200元×土地面積33.67平方公尺=208,7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