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徒代表資格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93號上訴人甲○○
丙○○乙○○
號戊○○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己○○住同上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段○○○號被上訴人丁○○住桃園縣觀音鄉三和村4鄰33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793號確認信徒代表資格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確認身分之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邱飛鳴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