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223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莊承勳
被 告 陳培鴻
訴訟代理人 高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11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叁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零壹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另自前揭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未付帳款每月百分
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上限為新臺幣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