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陳穧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蘭鑫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06年
度訴字第1951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北簡字第4289
號清償借款事件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本院一○五年度北簡字第四二八九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一
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
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之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復敘明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
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促應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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