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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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丙○○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貳仟肆佰柒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七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附表編號項目新台幣(下同)
一第一審裁判費四萬一千八百零二元
二第一審送達郵費五百三十六元
三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三十六元合計四萬二千四百七十四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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