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79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上列上訴人因準強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
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書記官鄔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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