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重訴字第106號原告優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
孫則芳 律師丁○○被告國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蔡碧仲 律師 汪玉蓮 律師 涂愛紳 律師複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6月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育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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