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國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國小字第4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被   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邱紹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未據原告繳納(原告以108年度桃救字第34號案件聲請訴
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4日裁定駁回其聲請)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17日送達予原告,嗣原告
雖對本院108年度桃救字第34號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並聲請
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108年9月20日以108年度救字第10
2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並以108年度簡抗字第19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抗告費1,000元,惟
因原告逾期未繳納,本院另於108年10月29日裁定駁回原告
就108年度桃救字第34號事件所為之抗告而確定等情,業經
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而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
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乙紙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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