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07號上訴人乙○○
應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段237
之1號15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拾肆萬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