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兆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鄭舜元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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