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74號原告 劉益助 原告 劉信周 原告 莊萬豐 前列三人共同上原告與被告 謝壬癸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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