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一三○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郭光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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