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7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1724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貳仟參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原名稱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核准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權利主體同一,合先敘明。被告甲○○於民國94年7月4日向伊借款,分二筆撥貸,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甲○○僅繳納本息至附表二所載最後繳款日,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授信增補契約書、借保戶會簽查詢單、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就借款金額、利率、違約金約定及還款情況各節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係屬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上述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欠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一:97年度審訴字第1724號,合計共1,099,406元│├──┬──────┬─────┬──────┬────────┬──────────────┬───┤│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001│642,034元│97.04.05│年息4.71%│97.05.06│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002│457,372元│97.03.05│年息4.71%│97.04.06│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附表二:97年度審訴字第1724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甲○○│無│1,000,000│97.07.04~│按原告指數房貸│逾期清償在6個月│97.04.04│││││元│101.07.04│利率加年息2.08│以內,按左列利率│││││││分84期平均│%機動計算(本│10%,逾期清償在│││││││攤還本息│件違約時之利率│6個月以上,其超││││││││為2.63%,加計│過6個月部分,按││││││││後,為4.71%)│左列利率20%計算││├──┼──────┼─────┼─────┼─────┼───────┼────────┼─────┤│001│甲○○│無│700,000元│97.07.04~│按原告指數房貸│逾期清償在6個月│97.03.04││││││101.07.04│利率加年息2.08│以內,按左列利率│││││││分84期平均│%機動計算(本│10%,逾期清償在│││││││攤還本息│件違約時之利率│6個月以上,其超││││││││為2.63%,加計│過6個月部分,按││││││││後,為4.71%)│左列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