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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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230號債權人 沈清 和債務人 廖愛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80,000元│99年5月25日起至│百分之6│無│無││││清償日止││││├─┼─────────┼──────────┼──────┼──────────┼──────────────┤│2│44,000元│101年3月25日起至│百分之6│無│無││││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