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白鈞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虎簡字第3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年度執聲字第3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鈞宇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白鈞宇於民國98年8月21日,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99年1月22日以99年度虎簡字第3號(98年度偵字第5896號)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於99年2月8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00年5月3日復故意犯竊盜罪,經本院於100年9月1日以100年度易字第211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100年10月21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