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5號聲請人 林永雄 即大方傢俱.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由聲請人刊登於民國(下同)100.年2月25日之台灣新生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件在卷可證,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1│林永雄(即大│彰化商業銀行│99年12月30日│53,000元│0000000│││方傢俱行)│東基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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