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國斌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餘淨重零點壹貳貳肆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捌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洪國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部分,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426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224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804公克),係被告所有供己施用之物,係屬違禁物,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鑑定結果檢出海洛因,驗餘淨重為0.1224公克,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為0.7804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91100188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均屬違禁物,為查獲之毒品,依前開說明,應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