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9號聲請人 郭昭群 代理人 林鼎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2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由聲請人於民國100年3月15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件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洪佳如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東戶號│股數│備考││││││││├──┼──────────────┼────────────┼────┼────┼───┤│001│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0000000│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