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雅芯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相對人(即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理人 顏國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蔡坤庭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對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施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楊雅芯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召開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雖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當場表示同意,然因其他到場之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而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此有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101年3月15日債權人會議紀錄等在卷可稽。
(二)債務人楊雅芯現任職於新惠生醫院,每月薪資扣除勞健保及福利金等費用後約新台幣(下同)32,900元,有本院101年3月6日訊問筆錄、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債務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明細表等在卷可憑,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必要支出約21,193元,其中個人生活費12,193元(含餐費4,500元、交通費1,000元、手機通信費200元、日用品1,000元、車號0000-000陽汽車之牌照稅及燃料稅993元、房租及水電瓦斯費4,500元),與前夫分擔扶養長女 鍾庭妤 (88年5月生)及長子 鍾家誼 (00年0月生),每名子女各2,000元。
此外,債務人須獨力負擔其甫滿一歲幼女 楊芊妤 (000年0月生,非婚生子女)之扶養費5,000元。因該幼女之生父避不見面,債務人必須獨力扶養該名幼女,債務人並表示願再縮減每月支出以履行更生方案等情。此有本院101年3月6日訊問筆錄、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相關費用收據、戶籍賸本、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憑。債務人上開所列費用,依其工作背景,誠屬生活必要支出,並無過高情事。
(三)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312,000元;債務人名下有1993年份福特六和汽車(車號00-0000,牌照逾檢註銷,債務人表示該車已遭拖吊,將予報廢)及1998年份三陽汽車(車號0000-00)各一輛。依行政院所定小客車耐用年限為五年,則上開汽車車齡分別達十九年及十四年之久,顯無多少殘值。此有債務人財產清單、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汽車行照影本、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汽車車籍等在卷可參。足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936,000元,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以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願盡力節省開銷,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所欠7,226,864元債務(本金為3,743,919元)。堪認其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本件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另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3月日
書記官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