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7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7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77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叁萬零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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