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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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七一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張瑞蘭~B法官許秀芬~B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