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517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蘇育萱
被 告 有限責任臺北市大直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國祥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 律師
參 加 人 廣升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8日所為
之判決及106年1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 黃益中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
國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定如有誤寫、誤
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