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35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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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513號
原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陳致中
       鄧雅茹
      鄧雅茹律師
被   告 國寶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晉益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 律師
複代理人  康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三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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