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75號原告良典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台鼎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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