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74號原告瑞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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