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3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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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6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633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順榮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70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順榮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聲請所指刑之宣告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資稽考,是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如附件聲請所指,因施用毒品案,經該管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暨經法院判處罪刑之記錄,被告仍再犯本件之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有前述前案紀錄表可參,可見其戒毒意志已經動搖認非堅定,惟衡以施用毒品之屬自我戕害性質,並參酌其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方式、所生危害程度,暨綜合其他一切情狀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7020號被告張順榮男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順榮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於99年
5月5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該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
1年度簡字第265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102年3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竟猶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年7月15日晚間7、8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之住處內,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次。嗣於103年7月16日凌晨零時3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前遭警攔查後發現其屬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遂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發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均呈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張順榮於偵查中之│被告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自白│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2│勘察採證同意書、台灣│被告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陽性反應之事實│││體編號083526)、尿液││││檢體委驗單各1份││├──┼──────────┼─────────────┤│3│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被告於觀察、勒戒完畢釋放後│││表1份│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述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檢察官王俊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