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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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理人 朱厚聲
李明權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五九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八第二六六四號民事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壹張(票號八四A0一九一二C號),准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壹張(票號八四A0一九0四C號)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八第二六六四號為擔保。曾提供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五九七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為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田靜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