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家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請求撤銷通常保護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參拾伍元。
㈡併繳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三十四元)或等值之郵票。
二、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第二項,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張惠立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