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六二二號
自訴人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自訴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蕭文濱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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