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再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再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六七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殺人等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六三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繕本及証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蔡彩貞法官黃鴻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黃千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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