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60號
原   告  劉邦潤
被   告  楊先基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板簡字第60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票據1紙
,詎料屆期提示竟未獲付款,屢經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
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80
0元及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故被告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
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按公司人格與自然人之人格各別(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
第2477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附支
票之記載,系爭支票發票人係展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被
告縱係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揆諸
前開說明,尚難逕認被告個人應負擔票據責任,則原告起
訴狀列被告為楊先基,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林穎慧
附表:
┌──┬───────┬────┬────┬────┬─────┐
│編號│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新台幣)││
├──┼───────┼────┼────┼────┼─────┤
│一│台中商業銀行板│105.12.0│105.12.0│208000元│PCA0000000│
││橋分行│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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