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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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6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志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志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志明因犯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上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5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此有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35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77號、第309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罪責相當原則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各該行為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偶發性、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8年5月23日凌晨2時30分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108年9月27日前2日內某時109年4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及年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370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7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8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77號109年度審易字第309號109年度訴字第535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12日109年4月30日109年11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77號109年度審易字第309號109年度訴字第53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21日109年6月10日110年3月17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693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15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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