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3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禹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66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7年度聲沒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7年度調偵字第1237號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6月28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頁)。
㈡又如附表所示之商標,乃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有該局各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可參(卷證位置詳附表),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合計2件)經鑑定結果認「該批保護套商品並非 阿迪達斯 公司授權生產製造的產品,且該包裝上亦未標示阿迪達斯公司原廠真品正確格式之品牌標示貼紙、商品來源不明、此批保護套商品與原廠所生產之行動電話商品保護套商品款式有顯著之差異」等情,有附表編號所示之侵害商標權鑑定報告書、扣案物照片存卷可憑(卷證位置詳附表),是堪認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彥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附表:
┌─┬────┬────┬────┬─────┬──────┬───────┐│編│商標名稱│商標權人│商標註冊│仿冒物品及│相關卷證位置│扣押目錄表、清││號││名稱│/審定號│數量││單之卷證位置│├─┼────┼────┼────┼─────┼──────┼───────┤│1│adidas(│阿迪達斯│00000000│手機保護殼│1.商標資料(│1.扣押物品目錄│││圖樣)│公司(德││2個│見偵卷第55│表(見偵卷第││││國)│││至57頁)│43頁)│││││││2.鑑定報告書│2.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見偵卷第83│││adidas(│阿迪達斯│00000000││第59頁)│頁)│││字樣)│公司(德│││3.扣案之仿冒│││││國)│││物品照片(││││││││見偵卷第4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