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5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5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51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治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叁仟壹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治宇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583,162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0月14日起至民國112年10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3月22日止累計1,382,836元正未給付,其中1,361,955元為本金;20,18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治宇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10月11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3月22日止累計276,619元正未給付,其中272,234元為本金;3,68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治宇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0月14日起至民國112年10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3月22日止累計26,150元正未給付,其中25,768元為本金;38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林治宇於民國106年02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2月08日起至民國113年02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3月22日止累計137,588元正未給付,其中134,791元為本金;2,097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851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治宇│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06%│││136195││3月23日││計算之利息│││5元│││││├──┼───┼─────┼──────┼──────┼───────┤│002│新臺幣│林治宇│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06%│││272234││3月23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林治宇│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06%│││25768││3月23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林治宇│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06%│││134791││3月23日││計算之利息│││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