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325號原告甲○○被告丁○○
乙○○丙○○○○○○.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林美玲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美琪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