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50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被告戊○○
甲○○乙○○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鴻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3月1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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