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30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複代理人 黃士哲 律師
甲○○午○○被告辰○○法定代理人丙○○(即財團法人台中市○○○道老人福利基金訴訟代理人庚○○被告子○○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癸○○被告巳○○
卯○○丑○○寅○○乙○○受告知人戊○○代理人丁○○受告知人台中縣大雅鄉農會法定代理人辛○○代理人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22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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