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798號
原   告 甲○○
            7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上午九時
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桃園市○○路○○○號)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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