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簡字第11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鄰地使用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測量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元
。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鄰地使用權訴訟,原告欲使用被告所有之臺東縣
臺東市○○段○○○號地之位置範圍及面積,有待測量,原經
本院通知原告預繳納測量費用後,訂於民國97年6月19日至
現場測量,惟因原告拒絕預納測量費用,致無法於該日進行
測量,茲原告已表明不想預納上開費用,有勘驗筆錄附卷可
稽,而本案之測量費用基本費為新臺幣4800元,有本院公務
電話紀錄表足稽。爰依民事訴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台東縣台東地政事務所繳納測量
費用4800元,並將繳費收據檢送陳報至本院,逾期未繳,本
院將依前揭規定進行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陳義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高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