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5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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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五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楊智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