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命具保者,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竊盜案件,經依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免除羈押,惟該被告經本院依其 陳明 之送達處所及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有送達證書二紙、囑託拘提函、復函各一紙在卷可憑。嗣經本院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於九十一年二月五日上午十時及同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到庭,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稽,屆期被告仍未到案,顯已逃逸,揆諸前揭說明,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本院自應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涂裕洪法官黃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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