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432號原告 范穎 被告 曾雅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王靖茹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善應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