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69號原告 王姚金 說訴訟代理人 王文德 被告 詹德柱 訴訟代理人 王子平 律師被告 汪婷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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