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森林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30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金郎
陳景松 陳櫻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森林法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3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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